家政保洁中从窗台跌落构成伤残,谁来担责?
因服务内容、形式、风险承担等情况不同,常见的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,如:双方合同目的不同。雇佣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,雇员通过为雇主提供劳务来获取报酬。承揽的目的则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,承揽人通过交付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来获取报酬。若此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,责任谁来承担呢?
案情简介
楼某系家政服务员。第三人B公司系从事家政服务、保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。2022年1月14日,被告A公司因其所租的房屋需要家政服务,与第三人B公司联系要求家政服务清洁打扫,双方约定了服务的地点、价格、时间、服务内容为家政服务,对其中的擦玻璃服务约定了由第三人B公司提供专业的擦玻璃刮刀。嗣后,第三人B公司通知楼某上门为被告A公司进行家政服务。楼某在家政服务过程中,脚踩在滚轮椅子上擦玻璃,由于轮椅滑动,楼某不慎从窗台跌落,构成十级残疾,因赔偿问题,因此成诉。
法院查明,第三人B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居间、中介的内容。楼某在庭审中陈述,其擦窗时用的轮椅并不是被告A公司提供,是其自己选择使用,其干活直到受伤时,被告A公司的人员都不在身边。
法院审理
法院认为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
本案中, 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原、被告A公司及第三人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什么法律关系。
首先,第三人B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,其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、保洁服务等,居间服务不属其经营范围;
其次,被告A公司作为普通客户,与B公司通过电话沟通达成家政服务合同,由B公司为被告A公司提供家政保洁服务,被告A公司按小时支付服务报酬,双方之间形成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;其三,楼某受B公司指派以B公司名义到被告A公司处进行保洁服务;其四,楼某在进行保洁服务中,工具由原告自带;
最后,本案中,家政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、地点、价格、时间等主要内容均由第三人B公司与服务合同的对象即被告A公司协商达成,楼某作为家政员并不直接参与家政服务合同的协商订立,仅按B公司的通知要求上门提供家政服务,并收取报酬,故楼某是在履行被告A公司与第三人B公司订立的家政服务合同。
被告A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过错问题。被告A公司系家政服务合同的定作方,楼某按照被告A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被告A公司作为定作人给付报酬。被告A公司在楼某工作过程中,被告A公司没有发出具体工作指令,而是将整个清洁工作整体交给楼某去完成。在楼某劳动过程中,被告A公司没有干涉楼某的工作程序,双方也不存在控制、支配和从属的关系。本案中,楼某借助滚轮椅子上去擦窗,并不是被告A公司的指示要求,而是楼某自主选择的方式,被告A公司对此并没有指示,不存在指示过失。
综上所述,楼某的诉请不予支持。法院判决驳回楼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律师说法
本案中楼某与A公司是加工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,且A公司并无指示、选任等过失,故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紫薇律师表示,雇佣和加工承揽在合同目的、风险承担以及双方关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。因此,在实际操作中,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,也可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,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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